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袁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21号 罪犯袁斌,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以(2007)南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21号

罪犯袁斌,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以(2007)南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斌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止。2008年3月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斌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18时许,该犯的拉砖车在南阳市南京路油库门口被姚某等无故阻挡,并将该犯殴打,后该犯电话告知袁书理等人持铁锨赶至现场,双方厮打,李某用电工刀刺中姚某腹部,袁某等持铁锨照姚某身上乱打。将姚某打倒后逃离现场,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主犯。

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斌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