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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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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74号 罪犯赵广林,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朝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74号

罪犯赵广林,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朝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以(2012)二中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广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广林于2010年9月20日起至10月16日期间,伙同他人驾车在北京朝阳区、丰台区等地作案五起,盗窃他人汽车内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衣服等物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595元。

罪犯赵广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广林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广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