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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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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良民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34号 罪犯乔良民,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2)唐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34号

罪犯乔良民,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2)唐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乔良民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于201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乔良民自入狱以来确有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被告从深圳购买毒品返回唐河后,在唐河县毕店镇永生快捷酒店经每克350元价格卖给李某冰毒12克;

2011年4月26日,被告从深圳宝安区松岗镇谭头村以36000元价购买冰毒150克。28日上午,被告携带冰毒返回至唐河县毕店镇毕店村被唐河县公安局抓获。

罪犯乔良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良民自入狱以来确有突出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良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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