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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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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祥兵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99号 罪犯乐祥兵,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大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乐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99号

罪犯乐祥兵,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大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乐祥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止。宣判后,2010年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乐祥兵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伙同金某冒用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利用假酒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58524.5元。

罪犯乐祥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乐祥兵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乐祥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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