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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钊、苏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朱继宝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抗第1号 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宋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抗第1号

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宋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苏顺,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继宝,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钊、苏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继宝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浉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8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海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钊、苏顺、朱继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宋钊、苏顺在信阳市建设西路经营“金兴源平价海鲜城”饭店,被告人朱继宝系该海鲜店厨师。2012年11月12日16时许,在该饭店门口,朱继宝用火枪烧宰杀宋钊、苏顺购买的一条鳄鱼用于销售,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河南师范大学动物系统进化与资源保护研究室鉴定:该鳄鱼为暹罗鳄,隶属于鳄形目、鳄科、鳄属;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鳄目、鳄科、鳄属的暹罗鳄,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2012年12月16、17日,被告人苏顺、宋钊接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钊、苏顺、朱继宝的供述,证人周小龙、段庚志、胡玖云、卓识校的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钊、苏顺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朱继宝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三被告人提出其收购、杀害的鳄鱼是人工驯养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驯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三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非法收购、贩卖、杀害一只暹罗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被告人宋钊、苏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钊、苏顺系主犯,被告人朱继宝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宋钊、苏顺、朱继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1)被告人宋钊犯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2)被告人苏顺犯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3)被告人朱继宝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已缴纳)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浉河区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根据案卷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宋钊于2012年8月份到案发期间,从广东省先后购进暹罗鳄六只,于2012年11月12日被侦查机关查获并扣押的一只暹罗鳄外,另外还购进并杀害五只暹罗鳄。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收财产。浉河区人民法院只认定了案发时侦查机关当场查获的一只暹罗鳄,对另外五只暹罗鳄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原审被告人宋钊、苏顺、朱继宝辨称:在金兴源平价海鲜城经营时,所购进的暹罗鳄是人工驯养的,且养殖手续齐全,其作为食材的鳄鱼不是野生动物,不应构成犯罪。依据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21号】,该通知的附件《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规定,暹罗鳄属于可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可以作为食材经营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浉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刘江平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