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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军伟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54号 罪犯师军伟,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54号

罪犯师军伟,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师军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00八年十月三日起至二0二0年十月二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00八年十月三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师军伟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军伟于2008年9月虚构阳某某欠20000元为由,以暴力强迫他人卖淫,非法获利。系主犯。

罪犯师军伟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师军伟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师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00八年十月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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