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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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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旗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63号 罪犯岳红旗,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63号

罪犯岳红旗,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岳红旗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我院于2013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红旗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岳红旗于2010年3月26日23时许,该犯乘坐王某的出租车行至固始县城关怡和大道全意印刷厂附近时,该犯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王某钱财后又对王实施了强奸。

罪犯岳红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红旗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红旗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