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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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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本专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96号 罪犯叶本专,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浉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96号

罪犯叶本专,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浉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叶本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09)信刑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止。宣判后,2010年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叶本专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与王某同刘某因租房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将刘某摔倒在地,致刘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叶本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本专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本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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