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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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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32号 罪犯周军,别名:周小豹。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32号

罪犯周军,别名:周小豹。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以(2008)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军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周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信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军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九月十八日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七年九月十八日至二○一六年九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军在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被告人盗伐信阳市浉河港乡胡岗村周某责任山上的马尾松145.1107立方米。2006年5月份,被告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滥伐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四望村王某等六户责任山上的马尾松93.0678立方米。系累犯。

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九月十八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