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34号 罪犯冯立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以(2004)新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5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8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5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立强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7日22日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骗开本村马炳孝的门市部,持刀对其猛刺十余刀,并用汽油将马的身子点燃,抢得现金859.59元及香烟,致马死亡。 罪犯冯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立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立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