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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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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阳阳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66号 罪犯凡阳阳,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以(2008)平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66号

罪犯凡阳阳,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以(2008)平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凡阳阳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9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该犯减刑一年,于2013年9月26日对该犯减刑一年。刑期自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凡阳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凡阳阳于2008年3月以来,先后从江西省带回或经他人介绍组织多名妇女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商业大世界宋载经营的足疗店进行卖淫活动。非法收入7万多元。

罪犯凡阳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凡阳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凡阳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