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62号 罪犯候信强,绰号“老七”,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驿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候信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候信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候信强于2011年3月17日至21日间,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贩卖毒品五次,共计1.9克,案发后在驻马店市置地大道柏林公寓1612房间当场查获的毒品4.59克。系累犯。 罪犯候信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候信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候信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