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17号 罪犯余根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7)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余根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七月十三日至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4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七年七月十三日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余根成在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人伙同王某等人到驻马店市水屯镇、驿城区古城乡新阳高速公路一工地作案二起,被告人等人手持砍刀对施工人员进行威胁、殴打,抢走四轮拖拉机一部、发电机一台、电焊机一台等财物共计价值10566元。200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伙同王某等人到驻马市驿城区古城乡新阳高速公路料场库等地作案三起,盗窃钢筋、一布一膜土工布等财物共计价值16128元。系主犯。 罪犯余根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根成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根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七月十三日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