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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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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福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88号 罪犯任福聪,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浚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8月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偷窃少量财物于2003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88号

罪犯任福聪,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浚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8月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偷窃少量财物于2003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该犯系累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任福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福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福聪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伙同他人在北京朝阳区、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地盗窃8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3537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任福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福聪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福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