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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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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中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16号 罪犯付中昌,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海法刑初字第2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16号

罪犯付中昌,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海法刑初字第2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付中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刑1年3个月,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中昌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使用自制的假牛黄、虚构贩卖和购买牛黄的事实,以借钱购买牛黄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作案五起,骗取王某、马某等人人民币41.47万元及手表一块。

罪犯付中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中昌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中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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