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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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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才盗掘古墓葬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16号 罪犯张现才,别名:小现。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河南省汝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0)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16号

罪犯张现才,别名:小现。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河南省汝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0)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现才犯盗掘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五日至二○二一年二月四日止。宣判后,张现才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一中刑终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现才在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北京大兴区参与盗掘墓葬16次。盗得鼻烟壶、红色珠子、铜钱、银镯子等物均为清朝文物。

罪犯张现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现才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现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五日至二○二○年二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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