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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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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学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李付学,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17日于作出了(2010)上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李付学,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17日于作出了(2010)上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付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李付学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6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止。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付学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在上蔡县蔡沟乡林堂街西粮食储备库门口,将伊某及其儿子任某带走,后与王某一起将任某以27000元的价格卖掉。系主犯。

罪犯李付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付学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付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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