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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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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7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7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鲁小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从自家居住房子的二楼阳台翻墙进入邻居王某某家二楼阳台,后又从二楼阳台进入王某某家一楼卧室欲盗窃时被王某某的妻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新野县公安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鲁小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