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4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4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20时50分,在新野县五星镇方营村岔洼南交叉路口处,被告人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斜过公路步行人丁某某相撞后驶入公路西侧沟内,造成步行人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7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以11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让他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人喻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海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河南省新野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火化证、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让他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