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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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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41号 罪犯张某某(曾用名张永林),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滑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驿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41号

罪犯某某(曾用名张永林),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滑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该犯人伙同他人利用捡到的驾驶证,并伪造车牌和行车证,把被害人余某某的840箱鸡蛋骗走,并卖掉分赃。经评估,该批鸡蛋价值157812元。系主犯。

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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