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80号 罪犯张林,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以(2006)朝刑初字第19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刑期自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06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4月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月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6月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林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于2005年12月29日19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团河附近租乘温某驾驶的轿车(价值人民币79718元),在行车途中,该犯等人持刀采用暴力手段将该车抢走。2006年1月28日,该犯等人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桥下欲将该车销赃时被抓获。 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省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林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