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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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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25号 罪犯孙金林,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人,2005年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25号

罪犯孙金林,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人,2005年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以(2008)宛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2008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因漏罪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南召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金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间,该犯伙同杨某等人窜至南阳市龙兴乡吉庄村、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等地盗窃作案11起,涉案金额44300元。

罪犯孙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金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