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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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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强奸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64号 罪犯姜涛,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64号

罪犯姜涛,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驻刑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至二0三0年一月十六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涛于2011年11月3日及2011年12月31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及浙江省嘉兴市作案二起,入户盗窃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走手机、现金等价值3380元。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强奸。

罪犯姜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至二0二九年五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