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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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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 辩护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杜亚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1时30分左右,受雇在临颍县瓦店镇臧庄北地修路工地上施工的被告人谷某某在驾驶平地机施工倒车时,不慎将正在该工地上捡垃圾、砖头的工人、被害人周某乙撞倒并压在平地机的铲刀下面。谷某某发现被害人后立即停止操作平地机并将被害人从铲刀下拉出,后谷某某随同120救护车送伤者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当日,被害人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系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梁某某、付某某、梁某甲、周某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意见,称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杜亚民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异议,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比较妥当。2、量刑上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施工单位、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共同施工单位即工程总承包方已经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赔偿。综上,辩护人认为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处缓刑最适宜。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11时30分许,在临颍县高速公路引线至瓦店镇臧庄改道工程工地,受雇于该工地施工的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平地机施工倒车时,不慎将正在捡垃圾、砖头的施工工人、被害人周某乙撞倒后压在平地机的铲刀下面,谷某某发现被害人后立即停止操作平地机并将被害人从铲刀下拉出,谷某某随同120救护车送伤者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当日,被害人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系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5月4日,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颍项目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450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谷某某家属先期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谷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本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谷某某从轻处理,适用缓刑,同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在工地上开着平地机碰住一个在工地干活的老头,这个老头送医院后死亡。我开的平地机是台陈镇水车梁村梁赖孩的。2015年3月31日10时许,梁赖孩找到我说瓦店镇臧庄有活让我帮忙干,我同意后就开着梁赖孩的平地机到瓦店镇臧庄北地修路工地上,找到施工方的梁某甲,梁某甲安排我把机器开到施工地点开始施工,11点30分许,开着平地机往南倒开,开之前,我从倒车镜看两边没什么人,刚倒了一会儿,看到一个人在铲刀下面,我赶紧停下平地机,把那个人从铲刀下面拉出来,然后喊人,旁边施工人员赶来打120,后120急救车把那个伤者送到县医院,我跟着到县医院,在急诊科抢救一会儿,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后来我一直在医院等待死者家属。平地机工作期间,它的速度很慢,噪音很大,不像其他机械车辆能够调头,只能前后行进,施工现场严禁有人走动以免发生事故。死者是在现场捡砖头、垃圾之类的,没人给我交代他是干什么的。施工前我根据以往经验,给他交代要注意安全。我操作平地机十多年了,根据我的经验,现场必须有负责人指挥,人员不能在现场来回走动,但出事那天我没有见到现场负责人,现场还有人员走动,现场周围也没有提醒标记。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31日11时30分许,329省道施工工地一台平地机在施工过程倒车时将施工工人周某乙撞倒后,压在平地机的刮板下面,我当时在平地机北边,平地机如何把周某乙撞倒的我没有看见。我看到时,司机已经把周某乙从平地机刮板下面拉出。我过去后看到周某乙鼻孔已经出血,赶紧打120急救电话。把周某乙送到临颍县医院后也没有抢救过来。项目部用的平地机是通过梁某甲找的,平地机的司机是平地机车主所雇。项目部和平地机车主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平地机把施工路面平整后,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按平方付酬金。我所属的公司是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我担任技术员,公司设置有专职安全员,我见过专职安全员,事发当天,专职安全员在工地上,但不在事发现场。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29省道瓦店段施工项目部雇我的平地机,司机谷某某也是我雇的。事发当时我不在场,事发后我的合伙人梁某乙给我打了电话,我赶到县医院时那个工人已经死亡了。

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我和周某乙一块从漯河召陵区来临颍在329省道瓦店段工地修路,我来修路领有四个人,其中有周某乙。案发当天,我和周某乙、陈某某、张某甲在施工工地拾路上的杂物,我在北边,周某乙在南边,陈某某、张某甲两人在中间。当时工地一辆平地机在施工,我看见平地机倒车时,把周某乙撞倒后压到铲车下面,我跑过去时司机已经把周某乙从铲车下拉出,周某乙鼻子出血,我赶紧喊周某乙的名字,当时他还有意识,让我赶紧把他送医院,我打120,救护车把周某乙送到临颍县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周某乙不行了。

5、证人梁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31日上午11时许,我在临颍县瓦店镇臧庄村高速引线工地上干活时,听人说工地上出事了,修路的平地机撞住人,我就下车去出事地点看看,具体出事的地方离我干活的位置偏北方向有五六十米,我过去时,看见有一个人侧倒在平地机旁边,开平地机的司机谷某某也在现场,他打120电话抢救受伤的民工。后来听说这个民工拉到医院后死了。平地机老板是台陈镇水车梁村的梁某某、梁某乙,司机是他雇的。我们工地是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公司负责人是陈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