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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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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漯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4月份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身份,以有能力给被害人王某某夫妇买便宜房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共计237500元,并为掩盖自己的诈骗行为通过私刻博鑫公司印章及孟智刚印章的方式伪造两张虚假的天成逸家房款收据给王某某夫妇,被害人信以为真。后被害人一直没有见到房子,到天成逸家售楼部询问后得知房款收据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买房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共计23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发表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私刻印章及伪造收据没有意见,对237500元的数额不认可,本人仅收到第二份收据中的8万元,第一份收据的116800元及其他钱款均没有收到。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编造事实,以有能力给被害人王某某夫妇买便宜商品房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共计237500元(其中20700元未出具收款条),赵某某为掩盖自己的诈骗行为通过私刻临颍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和孟智刚印章的方式伪造了两张“天成逸家”房款收据交给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其中2013年6月15收据收到王某某天成逸家房款定金116800元(包含被告人赵某某原借被害人的1万元和其父原借被害人的1万元)。2014年4月4日收据收到王某某天成逸家房款10万元。后因被害人一直没有见到房子,到“天成逸家”售楼部咨询后得知房款收据系伪造,故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姨和我姨夫共给我236800元让我买房子,以我给他伪造的收条为准。收据条是216800元,还有一个1500元和一个5000元(当时我给她要5700元,她的钱不够给我了5000元)没打条。

我给我姨夫王某某和我姨天成逸家的房款收据是我伪造的,上面的字是我自己写的,上面的“临颍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是我看天成逸家的宣传单后,在临颍县人民路路北春园市场从西往东第一道街的街口刻章的地方刻的,这一次共刻了四个“临颍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四个印章不到100元钱。收据条是在实验小学西边路北文具店买的,买了一本,收据本我用后扔了。我伪造天成逸家的收据伪造了四张,我给我姨夫王某某和我姨了两张,给我妈了两张。给我姨夫王某某和我姨的伪造天成逸家房款收据上写的是王某某的名字,一张是2013年6月15号,一张是2014年4月4号,我伪造天成逸家房款收据上面的收款人孟智刚的印章也是我找人私开的。我听说天成逸家是孟智刚开发的。

我姨和我姨夫共给我20多万让我买房子,我给他伪造的收据条上为准,共216800元。这钱我没有用来给我姨和姨夫王某某买房子,有些替我爸还账了,有些我家里花了,有些我花了。替我爸还紫金苑我家原来房子楼下邻居的账5万多,还铁西大浪淘沙老板2万,剩下的钱我2013年年底去东北进那边的特产,做东北那边的特产生意,赔了7、8万,现在我家放的还有东北的人参。我姨夫和我姨给我的这216800元,家里还花了一万多,剩下的我自己花了。我伪造天成逸家的房款收据,是为了应付和安抚我姨和我姨夫。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翻供,称在侦查阶段询问时精神恍惚,供述不属实。本人对私刻印章及伪造收据没有意见,对237500元的数额不认可,本人没有收到第一份收据中的116800元,该收据是应其姨的要求打的。本人仅收到第二份收据中的8万元,另外其他钱款均没有收到。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老婆姐姐的儿子赵某某以能给我在临颍新区买便宜房为借口,伪造天成逸家的印章和收据,伪造孟智刚的签名和印章骗我家了225000元。现在打电话也不接。

2013年3、4月份,我准备在龙堂买房,因为赵某某欠我1万元(赵某某父亲住院时所借),我打电话要这1万元买房。赵某某说龙堂的房子是小产权房,买了没用,他朋友的爹是搞房地产的,买天成逸家的房子,内部买便宜,给他20万就啥都不用管了,带房产证一起办给我。他也在天成逸家买一套。因为我们是亲戚,我就相信他了。停了不到一个月,赵某某打电话要20万,我说拿不出20万,赵说先拿10万走着账。我就让我老婆分几次给赵某某116800元。在他家赵某某给我了一张收据和一个合同,收据日期是2013年6月15日,合同上的内容是我违约的话购房定金就没有了,下边盖的章还是收据上的章(临颍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经办人是小柯,合同上的全款是315000元房款,117平方的房子,一平方是2650元。赵某某解释这个合同是按售楼部签订,不用管合同上咋写,将来按内部价钱,我只需给20万,保证有一套有房产证的天成逸家的房子。2014年快春节,赵某某打电话要下余的10万,说房产证已经办完。我和我老婆去他家分两次给他10万元,一次是8万,一次2万。后来他给我一份收据,收据日期是2014年4月4日。期间我一直打电话问房子的进展情况。2014年8月份赵某某一直没有给我房子,最近几天连电话也不接了。前几天我和我老婆拿住赵给的收据去天成逸家问,人家说不是他们公司的收据,章都是假的,与他们公司的章不一样,我就完全认识到受骗了,就来报案。

钱大部分是我妻子给他的,第一张收据的116800元都是我妻子王某甲给他的。第二张收据的100000元是我和我妻子一块给他的,还有没打条的15000元是我和我妻子一块给他的,听我妻子说还有5700元没打条,共给赵某某了237500元。之前赵某某欠我2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