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临颍支公司副经理王某某找到负责杜曲镇农业保险的杜曲镇农业办主任、被告人耿某某,向其说明有关农业保险的政策。经耿某某到各村了解,农户均不愿意交钱入保险,王某某说:“只需要村里配合着找个身份证、盖盖章就行。可以找大户出投保费或者你们自己垫付。另外一亩地多返1元好处费,可以从这里面给垫付投保费的人出20%利息。”后耿某某让各个村的干部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没有填写具体数额的投保单以及在空白的红头文件稿纸(该份空白稿纸后被保险公司填写为各村农户包地亩数的证明)上盖上各村的章,耿某某在保险公司承保单内的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上盖上杜曲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章,并让各个村提供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耿某某将身份证复印件和盖完章的投保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王某某给耿某某说了杜曲镇2013年小麦投保5万亩,按规定每亩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20%,即农户每亩交3.6元,农户合计交保费18万元,其余80%由国家补贴。耿某某和杜曲镇人大主席王某甲、杜曲镇农业办工作人员李某商议,最终由王某甲垫付9万元保费,李某垫付4万元,耿某某垫付5万元。后保险公司将虚假投保资料报送临颍县财政局,套取2013年小麦保险保费国家补贴资金合计72万元。
2013年7月底到8月份,保险公司分四次共返还给耿某某24万元,后耿某某给王某甲了10.3万元,给李某了4.6万元,并给各个村发了300元或者400元不等的资金大概5000元,再除去耿某某自己垫付的5万元保费,余下3.6万元由耿某某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耿某某退出以上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作为临颍县杜曲镇农业办主任,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其利用职权便利,代垫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导致该公司套取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72万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耿某某在负责农业保险工作中,非法收受保险公司好处费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滥用职权罪没有异议;对受贿罪有异议,辩称投保垫付的钱给的是利息,不能算是受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作为临颍县杜曲镇农业办主任,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代垫保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导致保险公司套取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耿某某在负责农业保险工作中,非法收受保险公司好处费3.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关于被告人把部分费用据为己有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全案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中有徇私舞弊的情节,应按《刑法》第397条第二款对被告人进行追究。
一、关于欠条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耿某某和王某甲把垫付的18万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副经理王某某时,王某某给被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有人保财险漯河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辩护人认为,该欠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耿某某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共同串通骗取小麦保险费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欠条为耿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到期不但要偿付本金18万元,还要依约定支付利息3.6万元。
二、保险公司退还给被告是23万元或是24万元
卷宗显示2014年11月3日由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共支付给耿某某23万元,虽然王某某、臧某某有过又给过耿某某1万元现金的陈述,二人的陈述与保险公司的说明相互矛盾。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此1万元不能认定。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
保险公司依约定退还给耿某某垫付的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共计23万元,保险公司称5万元是承诺给的一亩一元钱的好处费不能对抗由自己加盖公章的欠条,23万元扣除保险费本息21.6万元,还剩1.4万元,被告给村干部发了5000元,剩下9000元,扣除被告支付的租车费1800元和餐费3700元,被告装进自己腰包的只有4500元,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耿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主动追回3.6万元,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违规处理公务,使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机可趁,套取小麦保险费国家补贴资金,其行为与造成国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之间非直接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临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副经理王某某和经理程向辉找到杜曲镇镇长说临颍县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需要镇里支持,镇长安排给负责农业工作的镇人大主任王某甲和镇农业办主任、被告人耿某某,王某某和臧某某找到王某甲和耿某某,向其说明有关农业保险的政策。后经耿某某到各村了解,农户均不愿意交钱入保险,王某某对耿某某说:“只需要村里配合着找个身份证、盖盖章就行。可以找大户出投保费或者你们自己垫付。另外一亩地多返1元好处费,可以从这里面给垫付投保费的人出20%利息。”后耿某某让各个村的干部在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提供的没有填写具体数额的投保单和空白的红头文件稿纸(该份空白稿纸后被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填写为各村农户包地亩数的证明)上盖上各村的村委会印章,耿某某在保险公司承保单内的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上盖上杜曲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印章,并让各个村提供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耿某某将身份证复印件和盖完章的投保资料交给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后,王某某给耿某某说了杜曲镇2013年小麦投保5万亩,按规定每亩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20%,即农户每亩交3.6元,农户合计交保费18万元,其余80%由国家补贴。被告人耿某某和镇人大主席王某甲、镇农办副主任李某商议,最终由王某甲垫付9万元保费、李某垫付4万元保费、耿某某垫付5万元保费。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耿某某和王某甲到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缴纳了18万元替农户垫支的保险费,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给耿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将杜曲镇加盖印章的投保资料报送临颍县财政局,从中套取杜曲镇2013年小麦保险保费国家补贴资金合计791957元。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利用七个村的农户投保合同采取虚假理赔形式套取理赔款443789元,2013年7月底至8月份,支付给被告人耿某某23万元(耿某某给王某甲103000元,给李某46000元,给各个村发了300元或者400元不等的资金大概5000元,耿某某剩余资金76000元),下余213789元在人保财险临颍公司。
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王某某、臧某某到被告人耿某某家中交给耿某某1万元,让其用于与各村联系协调的费用。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退出非法所得3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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