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份,临颍县固厢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固厢乡农业保险工作时,违反农业保险投保程序,在农户不愿意投保玉米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临颍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包括农户身份信息,农户存折信息等),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空白投保单上盖临颍县固厢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并由李某某代垫31835.44亩玉米保费95000元(按照有关规定,2012年玉米每亩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20%,剩余80%由国家补贴)。后保险公司虚假投保固厢乡2012年玉米31835.44亩,套取2012年玉米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382025.28元,并将李某某所垫付保费返还。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展固厢乡2013年小麦农业保险工作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临颍支公司工作人员事先协商,由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保险公司事先承诺投保后会把保费全额退还,并每亩多给1元钱。后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农户身份信息,农户存折信息等虚假投保资料,让各村在空白农户包地亩数证明、空白投保单、投保清单上盖上各村委印章,并代垫31835.44亩小麦保费114600元(按照有关规定,2013年小麦每亩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20%,剩余80%由国家补贴),导致该公司虚假投保固厢乡2013年小麦31835.44亩,套取2013年小麦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458430.34元。
后保险公司通过虚假理赔171637.6元(根据农户赔款明细和赔款协议合计)(其中包括真实理赔940.48元),李某某从其所保管的农户存折上共取款117048元。除去李某某所垫付的114600元保费,被告人李某某实际得到2448元好处费。
3、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展固厢乡2013年玉米农业保险工作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临颍支公司工作人员事先协商,由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保险公司事先承诺投保后会把保费全额退还,并每亩多给3.6元。后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农户身份信息,农户存折信息等虚假投保资料,让各村在空白农户包地亩数证明、空白投保单及投保清单上盖上各村委印章,并代垫31835.44亩玉米保费114600元(按照有关规定,2013年小麦每亩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20%,剩余80%由国家补贴)。经查,保险公司实际向财政局上报投保亩数27500亩,套取2013年玉米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396000元。
后保险公司通过虚假理赔238931.95元(根据农户赔款明细和赔款协议合计,其中包括真实理赔6371.52元),李某某从其所保管的农户存折上共取款159918元,然后李某某给14个村的会计主任每个人500元的电话费,共计7000元,再除去其垫付的114600元投保费,李某某实际得到38318元好处费。
案发后,李某某退出以上共计40766元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临颍县固厢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农业办主任,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其利用职权便利,代垫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导致该公司套取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1236455.62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李某某在负责2013年小麦和2013年玉米农业保险工作中,非法收受保险公司好处费4076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1、我是受乡里指派,配合保险公司工作。2、保险公司清单上盖上印章,是在农户保单打印之后,并发到各村的。3、任何保单和清单上面没有我个人签字和农业办印章。4、乡政府印章是领导审阅之后,通知办公室加盖的。5、农业保险信息是保险公司从乡财政所电脑上拷取的。6、受贿我有异议一点,保费是保险公司让村委会、村干部、村民和我借款组织缴纳的。保险公司返还的保费、利息和相关费用是保险公司兑现前期的承诺,我也按保险公司的承诺对他人兑现,我没有得到大的好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总观点:被告人李某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临颍县15个乡镇的15名涉事乡干部、河南省1892个乡镇的1892名乡镇干部,均有可能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有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宗旨和精神。被告人李某某在从事和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根本构不上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罪。第二部分本案的是与非:1、农业保险政策最大受益人是谁?如果农作物受灾,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最大受益人是农户;如果农作物没有受灾,或较少受灾,保险公司没有理赔,或较少理赔,最大受益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造假”办理保险理赔的事实存在,但其目的是为了冲抵由第三方事先垫付的应由农户承担的20%的保费的实际出资人。在农户不积极、村级干部工作消极的情况下,农户缴纳的20%由第三方垫付或由保险公司支付,更有利于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和开展。2、农户没有缴纳保险费,但其农作物受灾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起诉书”中看出,保险公司对受灾农户进行有“真实理赔”。这些农户根本没有出资缴纳农业保险费用,这些费用事实上是由被告人或村干部事先垫付的。请问,这些垫付保费的人,是功臣或是罪人?如果当年、当季的农作物大面积或全部受灾,被告人、村干部事先垫付保费的行为,到底是罪人或是功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是国家和河南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大的原则和方针。结合本案案情,在农民不知情、不情愿、不主动的情况下,第三方最终愿意出资,为农户垫付农业保险费用,从根本上,并不违背上述原则和精神。第三部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事实与理由: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违反农业保险投保程序,该认定法律依据不足。《农业保险条例》实施日期是2013年,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第一起犯罪时间2012年8月份。该法规根本没有溯及力。2、农户不愿意投保玉米(小麦)农业保险不是事实。不愿交钱和不交钱,不等于不愿入农业保险。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不是事实。“农户身份信息”,要么是保险公司从乡财政所收集得到的,要么是村干部提供给被告人的;“农户存折信息”是村干部到乡信用社办理的,而非被告人本人办理的。4、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空白投保单上盖临颍县固厢乡人民政府的印章,根本不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盖章”是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后,由负责管理印章的工作人员加盖的。在此问题上,被告人没有任何造假的故意和犯罪的行为目的。5、保险公司虚假投保难以定性。无论任何保险,都是投保在先、出险或理赔在后,不能因为没有出险、没有理赔,就认定先前的投保行为是“虚假”。农户应交的20%保费由被告人实际垫付,从根本上不影响“投保”的行为和性质。另外,本案证据材料中,没有任何农户明确表示事前不同意、事后不认可他人垫付保费,况且,保险公司确有“真实理赔”情况存在和发生。6、案卷中有关“套取”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认定,理由不充足、证据不充分。①在农户农作物面积上,被告人或保险公司均没有“以少报多”情形。即没有在土地面积上造。②在农户的“团体险”险种中,被保险人农户名单没有造假。即没有虚假名单和人数。③不存在农作物实际受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④农业保险中农户的20%保费,最终实际有谁支付或承担,仅仅是形式。只要这20%的保费已经实际交齐,国家补贴的80%保费,自然应当落到保险公司的账户。如果这20%不是农户自己交纳,就认定为“套取”国家80%的保险补贴费用,从逻辑上就讲不通。7、被告人“非法收受保险公司好处费40766元”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人出资垫钱、让村干部等人垫付保险费,这些情况客观存在。保险公司返还上述费用时,多支付部分费用,也是事实。但针对保险公司多支付的款项,被告人本人并没有中饱私囊。扣除支付给他人的利息外,被告人实际多得1266元,构不上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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