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7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永久,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19日被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因患病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永久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永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初,被告人黎永久伙同肖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找来一化名为“小英”的离异妇女冒充需要结婚的女子,后由被告人黎永久提供交通工具、租房等便利,肖某某冒充媒人,陈某某冒充小英的婶子,李某某冒充小英的爹,到新野县沙堰镇赵湖村吕某某家给吕某某的儿子说媒,先后通过见面、定亲等方式,共骗取吕某某彩礼9100元。案发后,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退还赃款7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黎永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并有被告人黎永久的供述,同案犯陈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焦某某等人的证言,结婚协议、收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永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永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永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霞 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