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漯河市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漯河市郾城区某某场某河堤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漯河市交警队第五执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4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物证鉴定室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家庭户口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