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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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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舞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一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舞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一某,男。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豪仕网络会所门口将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前李村居民李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407元。

2、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环宇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魏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900元。

3、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阳光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刘一某村居民董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7元。

4、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商贸城东飞龙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焦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805元。

5、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海南北路鑫达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辛安镇许庄村居民张二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352元。

6、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弘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保和乡关庄村居民丁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493元。

7、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路西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朱一某停放在此的UCC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4元。

8、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西路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宗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6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豪仕网络会所门口将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前李村居民李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40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舞阳县刘三某自行车销售店证明,证明李一某以2900元的价格曾经在该店购买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

2、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李一某基本身份情况.

3、证人席一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朋友李一某打电话给自己说他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北大街豪仕网络会所门外的山地车不见了,自己过去后,李一某就报警了。李一某被盗的自行车是捷安特牌ATX-777型号。

4、被害人李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在舞阳县北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北豪仕网络会所上网时,自己放在门口的捷安特牌ATX-777型号蓝白相间的自行车被盗,这辆车是2013年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2900元的价格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穿白色T恤、带黑色鸭舌帽身高1.7米左右的男子用工具将车锁剪断后骑走的。

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2407元。

(二)、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环宇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魏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捷安特自行车销售登记卡、保修卡,证明魏秀峰于2014年7月20日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自行车的事实。

2、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魏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3、证人魏二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儿子魏一某骑着山地车到环宇网吧上网,离开网吧时发现停在网吧门口的山地车被盗后就报警了,山地车是捷安特牌塔罗750型号,2013年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的。

4、被害人魏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在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邮政储蓄附近环宇网吧上网时,停放在网吧门口的自己的捷安特牌塔罗750型号自行车被盗,该车是2013年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的。

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900元。

(三)、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阳光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刘一某村居民董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董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董一某于2014年3月6日以1900元的价格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一辆ATX-690D型号自行车的事实。

3、证人董二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侄子董一某停放在万德隆超市附近阳光网吧门口的捷安特牌ATX-690D型号山地车被盗,之后自己就陪同他一起报警了,该车是2014年3月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