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朱忠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忠林,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曾因盗窃于2000年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1年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忠林,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曾因盗窃于2000年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1年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忠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朱忠林酒后驾驶悬挂“豫J48215”假冒号牌小型轿车(该车登记号牌为豫JZL359号),沿濮阳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油田天桥处,撞在天桥柱子上,造成朱忠林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朱忠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2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人员基本信息、查获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忠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朱忠林具有前科,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朱忠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忠林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忠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