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志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刚,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刚,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刚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志刚酒后驾驶豫JSQXXX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富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市都市花园西区东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JMLXXX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马志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马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马志刚赔偿了张明利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意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人员基本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快速处理记录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马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马志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马志刚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志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