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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海增平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增平,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1986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1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增平,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1986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猥犯亵儿童罪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0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敬玉、杨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增平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检察员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增平及其辩护人冯敬玉、杨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下午17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周庄西路和太行路丁字口西南角的小树林健身器器材处,被告人海增平将手伸进被害人王某某的裤子中摸其屁股等隐私部位。后经焦作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外阴红肿,会阴联合处有一长约2厘米的裂痕,处女膜完整。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抓获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海增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海增平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海增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增平构成猥亵儿童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海增平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0日下午17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周庄西路和太行路丁字口西南角的小树林健身器器材处,被告人海增平将手伸进被害人王某某的裤子中摸其屁股等隐私部位。后经焦作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王某某外阴红肿,会阴联合处有一长约2厘米的裂痕,处女膜完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海增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父亲王某乙(人口基本信息为王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附焦作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数码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被害人王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86)焦解法刑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海增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增平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海增平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增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亚嫱

人民陪审员  王中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苗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