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路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继海,系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凌利,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甲,曾用名柳曾用,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焦山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祁路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柳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柳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7月20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代理检察员李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路成及其辩护人马继海、柳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凌利、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柳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2日3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东焦作村春海浴池门前,将被害人申某某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后将车停放在焦作市山阳区华宝路路西的安泰驾校院内,现被盗车辆被被害人发现并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2300元。 2、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祁路成在山西省阳泉市明知为犯罪所得而低价从两名陌生男子手中购得被害人徐某某被盗的灰色悦达起亚K2轿车。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柳某某在焦作市东方红广场东巷内,在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以低价收购,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柳某某家门口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以低价收购。后该车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查获,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600元。 3、2014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东关云瞿街县直幼儿园斜对面,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在柳某某处低价予以收购,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900元。 4、2014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祁路成来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经四街,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2014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丙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在柳某某处低价予以收购,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600元。 5、2014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祁路成明知为犯罪所得,通过一名叫“小宾”的男子介绍在河南省鄢陵县高速路口以150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老刘”的男子手中购买被害人董某某被盗的灰色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盗车辆的保险公司。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400元。 6、2014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新世界KTV对面的长治商业银行门前停车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500元。 7、2014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河南省鄢陵县颐和园小区东侧胡同,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在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四号院内接手该车。2014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居间、介绍下,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低价从柳某某处收购,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80200元。 8、2014年7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祁路成窜至焦作市解放路和平街四号院,撬开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门,因无法发动汽车而未能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100元。 9、2014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东焦作村德胜旅社东50米处,将被害人申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雪佛兰新赛欧轿车盗走。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2014年8月初,被告人柳某甲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在柳某某处低价予以收购,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100元。 10、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祁路成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东焦作村德胜旅馆北50米处,将被害人申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悦达起亚狮跑轿车盗走。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4900元。 11、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祁路成来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光华路西首龙御现代城1号楼北侧,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雪佛兰牌赛欧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2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申某某、徐某某、石某某、黄某某、董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申某甲、申某乙陈述、被告人祁路成、柳某某、张某某、柳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祁路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买卖、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柳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介绍买卖等方式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路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祁路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