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30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锁柱,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1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艇、高飞,系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锁柱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四管字第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代理检察员杨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锁柱及其辩护人陈艇、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遂集团)北京指挥部总工程师、常务副指挥长和中隧集团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步某某、何某某、韩某某等34人所送贿赂共计79.9万元人民币和4.2万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3月,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时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中原指挥部指挥长何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南昌地铁二号线投标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2、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和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九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步某某贿赂共计9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一处提供帮助。 3.2009年国庆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六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江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4、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吴某某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供帮助。 5、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中隧集团中原指挥部党工委副书记程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6、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为京隧建公司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7、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经理史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和0.5万元购物卡,在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8、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李某某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道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9、2011年春节前和2011年中秋节前看,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经理林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0、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经理郭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1、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经理郭某甲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2、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经理王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经理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4、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周某某贿赂共计1.5元人民币,为一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15、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公司提供帮助。 16、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为三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17、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三处有限公司湖北谷竹高速公路8标项目经理王某甲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湖北谷竹高速公路8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8、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经理白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19、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二处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邓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