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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孟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博,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200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8日因犯盗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博,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200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博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另案处理)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轮胎厂西门郑一面庄门前,赵某某望风,孟博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该处的红色自行车式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71元。

2、20104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居泰隆装饰公司门前,赵某某望风,孟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蓝色洪都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0元。

3、2014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大商超市摩登街中国移动公司门前北侧,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爱玛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18元。

4、2014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大商超市摩登街交通银行招牌下面,赵某某望风,孟博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该处的黑红相间的踏板式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9元。

5、2014年4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太极景润乔式台球厅过道内,赵某某望风,孟博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踏板式普瑞圣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6元。

6、2015年4月19日凌晨1时,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二号院车棚内欲盗窃电动车电瓶,后将被害人鹿某某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鹿某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741元。

7、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工业路祥瑞茶楼一楼过道内,赵某某望风,孟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甲的黑色普瑞圣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300元。

8、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塔北路中森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蓝色永久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75元。

被告人孟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另案处理)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轮胎厂西门郑一面庄门前,赵某某望风,孟博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该处的红色自行车式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71元。

2、20104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居泰隆装饰公司门前,赵某某望风,孟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蓝色洪都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0元。

3、2014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大商超市摩登街中国移动公司门前北侧,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爱玛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18元。

4、2014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大商超市摩登街交通银行招牌下面,赵某某望风,孟博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该处的黑红相间的踏板式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9元。

5、2014年4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太极景润乔式台球厅过道内,赵某某望风,孟博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踏板式普瑞圣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6元。

6、2015年4月19日凌晨1时,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二号院车棚内欲盗窃电动车电瓶,后将被害人鹿某某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鹿某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741元。

7、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工业路祥瑞茶楼一楼过道内,赵某某望风,孟博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甲的黑色普瑞圣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300元。

8、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博、赵某某骑车窜至焦作市塔北路中森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蓝色永久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75元。

综上,被告人孟博共计盗窃8次,总价值12170元。

另查明,被害人鹿某某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鹿某某、杨某甲、孙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甲、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明两份、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视频截图,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5)0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孟博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博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鹿某某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