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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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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 辩护人王胜利,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

(2015)淇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

辩护人王胜利,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补充新证据,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李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283767元。

2、2013年3月至2014年元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赵某某工资20000元。

3、2012年7月至2014年元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贾某某、陈某某工资共计103000元。

4、2012年9月至2014年元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王某某等五人工资共计131510元。

5、2012年10月至2014年元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李一某、黄某某工资共计60000元。

6、2013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宋张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9000元。

7、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孟某某工资7100元。

8、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杜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1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指控的数额不对,李某某的工人工资不是283767元,多算8-10万元;赵某某的工资数额不对,和赵某某还没有结账;贾某某、陈某某的工资多算3-4万元;王某某的工资不属实;李一某、黄某某的数额对,但我已付4万多元;杜某某的不是工资,是材料费。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劳动报酬的意图,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虽然张某某在强正棉纺公司领取了180万元,其全部用到工程上,并且自己换垫付到工程上巨额资金,张某某无法支付民工工资,张某某不存在转移资产、逃匿的情形,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不属实。张某某的行为构不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8日张某某借用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某某将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7#厂房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在施工期间,张某某领取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现金1820000元。2014年1月张某某离开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7#厂房工地,并更换手机号码。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未支付工人工资如下:

1、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李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283767元。

2、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赵某某工资20000元。

3、2012年7月至2014年元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贾某某、陈某某工资共计103000元。

4、2012年10月至2014年元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李一某、黄某某工资共计60000元。

5、2013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宋张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9000元。案发后已付清。

6、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孟某某工资7100元。案发后已付清。

7、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淇县“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项目工地7号厂房工程期间,拖欠杜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11000元。

以上共计拖欠工人工资493867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河南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是我老乡张某某以林州二建的名义承包强正公司的工程,2012年张某某把7号厂房的建设工程转让给我,转给我时我没和张某某签订合同。7号厂房的总造价大约是2800万元,具体数额我不是很清楚。7号厂房主体及东西附房的砌体已完工,钢结构基础已完工。因为前期是我和张某某合伙负责7号厂房的建设工程,我俩一共从强正公司领走工程款三百五十万元左右,并且张某某领走的钱中还有伍拾万元左右给了胡某某,用在了强正公司的10#、11#楼,那笔款没有用在我承包的7号厂房,算是我和张某某一共从强正公司领走了叁佰万左右的工程款,且十五万元的钢结构柱子已经到工地了。按合同应该付我三百七十万左右,因为砌体的钱方某某没有给我,还有就是我还支付了十五万元钱的钢结构订金。如果结算的话强正公司还应该欠我二百多万元钱。2014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四日,离开强正工地时,和下面的工人说强正的总经理方兴包要是不给钱,我是不在来了,我没法给下面的工人发工资。我在强正领了壹佰玖拾万元钱,我侄儿张某某领了壹佰陆拾多万元钱,其中张某某领的钱里面有肆拾万不是给七号厂房的,算是我们俩一共领了七号厂房叁佰壹拾万元钱的工程款,我们经预算是强正应该按合同支付我们肆佰多万元钱,但强正他们预算的是只给我们叁佰陆、柒拾万元,这中间差壹佰多万元钱,这个事儿我们到现在都没说好,因为这事儿说不好,我也不想在淇县干了,于是我就走了。18623928538这个手机号码我从强正工地走后就停了,欠下面工人的工资这个事儿我当时没考虑,因为强正那儿还有我壹佰万元钱的保证金,年前腊月二十六那天我和张某某、方兴包在郑州共同说过这个事,当时说的是让方兴包先付下面工人50%的工资,剩下的工资回头再说,至于方兴包付工人钱了没有我就不清楚了。因为我的主体工程干完了,强正公司和监理一直推我不给我验收,再说强正公司还有我的钱,因为强正公司还没验收认可我干的工程,我要是结清了强正公司不认可,这些钱都得我自己赔。我躲起来的目的是想让工人给强正公司施加压力,让强正公司同意验收和支付我工程款,因为工人找不到我就会去找强正公司、找政府,领导会去协调这个事儿,我和淇县桥盟崔庄的孟某某一直保持这联系,我让孟某某关注着强正公司的动态,如果强正公司同意验收和支付我工程款时,孟某某会和我联系上,我会来淇县和他们验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