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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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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 辩护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

辩护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受贿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磊,证人赵某甲、牛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3年5月,河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承建了鹤壁电厂二期主厂房工程。省二建公司陈某某为得到时任鹤壁电厂二期工程部部长管某某的关照和支持,送给管某某现金5000元,管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二、2005年10月,省二建公司承建了鹤壁电厂三期主厂房工程。省二建公司马某某为得到时任鹤壁电厂三期安监部部长管某某的关照和支持,于2006年冬天送给管某某现金5000元,管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三、2005年6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土木公司承接了鹤壁丰鹤电厂土石方场地平整工程项目,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季某某为感谢时任丰鹤电厂安监部部长管某某在协调工农关系上给予的帮助,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季某某在其项目部工地上送给管某某现金5000元,管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四、2013年初,鹤壁金达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莲花佳园住宅小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感谢时任莲花佳园小区总负责人管某某在工程项目节点的验收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上给予的帮助及照顾,于2013年、2014年分别送给管某某现金2万元、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管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五、2013年11月,鹤壁华强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杜某某为让莲花佳园小区使用其公司的外墙保温材料,送给负责莲花佳园小区建设的管某某面额5000元裕隆超市购物卡一张,管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消费。

六、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为得到时任莲花佳园小区总负责人管某某在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莲花佳园小区工程承包商赵某甲、牛某某、郭某甲、王某某、李某甲、莲花佳园监理负责人赵某乙分别送给管某某购物卡4000元、2500元、3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共计16000元,管某某予以收受,除用于公务开支5000元外,将剩余11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管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杜某某、赵某甲、牛某某、郭某甲、王某某、李某甲、赵某乙、郭某乙的证言,施工合同,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威胜力实业有限公司和鹤壁威胜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任职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管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马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管某某收受马某某、季某某现金各5000元,收受杜某某、牛某某、赵某甲、王某某的价值14500元的购物卡,不构成受贿犯罪;收受周某某的30000元中有15000元用于公务支出,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5月,河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承建了鹤壁电厂二期主厂房工程。省二建公司陈某某为得到时任鹤壁电厂二期工程部部长管某某的关照和支持,送给管某某现金5000元,管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管某某供述:在鹤壁电厂二期建设期间,大概2003年秋天,当时河南省二建公司承建了鹤壁电厂二期主厂房,陈某某是该公司驻鹤壁电厂项目部总工程师,我当时是鹤壁电厂二期工程部部长,主要负责二期所有建筑物的施工、管理等工作,陈某某为了让我在他们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和支持,方便他们施工送给我5000元钱。我先是装到我身上,后来我把这个钱用于我个人消费。

2、证人陈某某证言:2003年的时候,我公司承建了鹤壁电厂二期主厂房,我是2003年八九月份担任公司驻鹤壁电厂项目部总工程师,当时管某某是二期工程部部长,主要负责二期所有建筑物的施工、管理等工作,2003年9月份以后的一天,我为了让管某某在我们施工中给予照顾和支持,方便我们施工,我到他办公室给了他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管某某收下了。

3、鹤壁电厂二期2×300MW扩建工程,工程建设承保服务合同(主厂房区域建筑工程)。证实该工程甲方为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筹建处,乙方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项目为鹤壁电厂二期主厂房。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3年初,鹤壁金达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莲花佳园住宅小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感谢时任莲花佳园小区总负责人管某某在工程项目节点的验收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上给予的帮助及照顾,于2013年、2014年分别送给管某某现金2万元、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管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管某某供述:2012年4月至今,莲花佳园小区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是我全面负责的,主要职责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生产。周某某是鹤壁市一家销售安装空调公司的经理,也是莲花佳园小区的中央空调施工单位,当时签合同了。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上午,周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迪欧咖啡见面,周某某拿出2万元现金塞到我的挎包里,我把这2万元钱放到我在电厂的房子里了,后来我陆续拿出来自己花了。2014年三四月份,当时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正在施工当中。有一天下午,周某某找到我的办公室,拿出1万元现金说为了感谢我的帮助,直接给我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我收下这1万元钱之后,装到我的包里了,在我的日常生活中都花了。周某某送给我钱的原因为当时我是莲花佳园小区施工现场的管理负责人,希望我在工作中多支持他的工作,帮他的忙。

2、证人周某某证言:鹤壁金达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以前叫鹤壁金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我们公司主要做的是地源热泵的销售以及供热、制冷等业务。我公司在淇滨区莲花佳园小区做过中央空调项目业务,这个项目前期是我负责的。莲花佳园小区是鹤壁丰鹤电厂的职工团购房,是由丰鹤电厂下属的鹤壁威胜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部就设在小区内,威胜力公司的副总管某某负责这个小区的开发建设和具体管理。为了管某某的支持和帮助,曾分两次送给他一共3万块钱现金。2013年四五月份送给他2万,2014年三四月份送给他1万。一共是3万元。

3、地源热泵供热制冷施工合同书,甲方为鹤壁威胜力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为鹤壁金达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证实金达同方公司承包莲花佳园小区所有设计范围内供热制冷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工程。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3年11月,鹤壁华强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杜某某为让莲花佳园小区使用其公司的外墙保温材料,送给负责莲花佳园小区建设的管某某面额5000元裕隆超市购物卡一张,管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