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国平,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辩护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霞,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 辩护人王晓宇,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保成,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 辩护人张书恩,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洪波,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 辩护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计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鹤淇滨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冯国平、李霞、司保成、刘洪波、郭计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淇滨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国平、司保成、刘洪波、李霞、郭计林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国平及其辩护人王振宇、被告人司保成及其辩护人张书恩、被告人刘洪波及其辩护人李庄福、被告人李霞及其辩护人王晓宇、被告人郭计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实际控股人冯国平的领导下,未经有权机构批准,采取以冯国平为借款人、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非法集资269936524元,兑付金额224590940元,未兑付金额45345584元。 其中,被告人李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84250260元,兑付138904676元,未兑付45345584元; 被告人刘洪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59057000元,兑付51489000元,未兑付7568000元; 被告人司保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56525041元,兑付49385041元,未兑付7140000元; 被告人郭计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401680元,兑付2759680元,未兑付64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计林亲属郭新民退款94885元,被告人司保成妻子南爱风退款20000元。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冯国平、李霞、司保成、刘洪波、郭计林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孙某某、袁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款合同,收据,鉴定意见,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国平、李霞、司保成、刘洪波、郭计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国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冯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冯国平在侦查机关掌握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当将被告人刘洪波、司保成已对存款人兑付的金额从其未兑付总额中减去。 被告人李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霞的辩护人认为,李霞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李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司保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司保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司保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司保成案发前兑付存款人18万元,并将兑付合同交侦查机关,应当将该数额从未兑付金额中减去。 被告人刘洪波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刘洪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刘洪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刘洪波案发前兑付存款人278.5万元,并将兑付合同交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数额从未兑付金额中减去。 被告人郭计林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作为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的被告人冯国平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伙同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李霞、刘洪波、司保成、郭计林等人,采取以冯国平为借款人、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以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9936524元,兑付224590940元,未兑付42380584元。 其中,被告人李霞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84250260元,兑付138904676元,未兑付42380584元; 被告人司保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56525041元,兑付49385041元,未兑付6960000元; 被告人刘洪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59057000元,兑付51489000元,未兑付4783000元; 被告人郭计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401680元,兑付2759680元,未兑付64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国平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10月23日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通知李霞到该局接受讯问,李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司保成、刘洪波、郭计林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司保成妻子南爱风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郭计林亲属郭新民退出非法所得9488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国平供述:2009年我成立鹤壁市五岩山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9月份成立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业务。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冯国平为借款人,客户为出借人,大信投资公司为担保人。与客户签的合同利息有月息1.5分、2分,业务员介绍客户给业务员提成。其中给李某甲、司保成、刘洪波、郭计林、常流海的利息是3分(他们在3分利息内自己决定给客户的利息)。给王某某、孙某某、杜小高等业务员的利息是月息2.5分(他们在2.5分利息内自己决定给客户的利息)。给其余的业务员利息是2分(他们在2分利息内自己决定给客户的利息)。业务员提成都是每月15号左右支付,客户的利息都是到期后一次性付清。 我用大信公司的钱购置了房产,租赁西扒厂村的土地自建了个仓库。购买了15辆车,有全款的,也有分期的,分别在不同人的名下。另外的投资主要在中商集团投资了1000万,在淇县6+3工程投资了1000万,还有1000多万用于支付利息和提成。我没有转移这些财产,希望在对我量刑时能够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