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塔南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焦作双达汽车销售公司)2楼。
诉讼代表人张丽苹,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郭某,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被逮捕,2014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置业公司)与被告人郭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立刑决字第43号指定管辖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张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诉讼代表人张丽苹,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刘喜庆、王猎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与焦作新区(2014年2月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西大寨村约定合作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焦作新区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已被判刑)以打点关系虚报其村人口为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增加开发面积为由,向被告人郭某索要50万元。2012年6月2日,被告人郭某给张某某25万元。2012年3月,时任焦作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副局长张某甲向被告人郭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郭某为使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怡桂苑项目违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通过审批,在张某甲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提出将借据金额由20万元改为10万元,并安排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将借据交给了张某甲。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向常立保行贿(经查,犯罪事实不成立)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及被告人郭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与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单位行贿罪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与被告人郭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刘喜庆辩称,起诉所指控第一起的25万元是张某某索要的,因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该起不是行贿,第二起行贿数额为10万元,达不到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被告人郭某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人王猎守辩称,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初,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为能多批地多建房,向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虚报人口,负责核实其村人口的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武新山(已被判刑)借机向张某某索要20万元,张某某为筹集该款及归还个人银行贷款,于2012年五六月份以虚报人口可以增加开发面积但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拟承包其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郭某索要50万元。经被告人郭某安排,张某某于2012年6月2日收到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焦作新区管委会焦新文(2011)70号文件、中共焦作新区工委办公室焦新党办(2011)28号文件,2011年9月13日,焦作新区管委会决定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包括政府主导型、村民自建型、村企联建型三种模式),完成新区核心区23个行政村村庄改造。安置意见:生活用房原则上按照人均40平方米进行分配,……;商业用房分配面积……,原则上人均10平方米……。申请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提交旧村拆迁涉及户数、人数(农业户口、本村非农户口)等材料。
2.西大寨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报材料,2012年3月5日,西大寨村拟按“村企联建型”模式,由该村提供土地,国金置业公司全额出资,预计三年内分两期(一期主要为村民安置用房、商业门面房、村两委办公场所,二期为开发商后续开发商住用房)完成该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并按旧村拆迁涉及285户、1268人(其中农业户口1196人、本村非农户口72人)上报审批。
3.合作开发协议,2012年8月18日,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依据“人均两个一分地”原则,按1280人提供256亩净地由国金置业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其中的32亩用于村民住宅、商业门面房、村委会及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其余224亩为自行开发地块。
4.焦作市公安局李万派出所证明,经查询焦作市人口信息系统小月报,截止2012年4月底,西大寨村总人口为871人。
5.内容“今借到郭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用于焦作新区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运作”、落款日期“2012年6月2日”、署名“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民委员会”,并有“张某某”签字的借据。
6.西大寨村第七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任职证书、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证明及中共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工作委员会焦高李文(2011)34号文件,2011年11月2日,张某某当选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11月9日起,兼任该村党支部委员、书记。
7.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区里号召新农村建设期间,其为使村里得到最大实惠,经村干部开会研究,多报了人口数(实有900多人,报1264人),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武新山也表示同意,准备核实人口时还向其要20万元,并建议找承包其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国金置业公司老板郭某要钱。因其在信用社有30万元贷款未归还,便以农村工作办公室核实新农村建设项目上报人数需打点五个人而联系郭某要50万元,并称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后归还,郭某称先给其25万元,余款待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结束付清,其同意。2014年6月2日,其根据郭某安排到他的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找小马(证人马某)取回了2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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