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朱守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醉酒驾驶牌照为豫G×××××小型轿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311省道西合角路口处与同向在右行驶的原阳县师寨镇师寨村刘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相撞失控与对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豫G×××××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豫G×××××小型轿车又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损坏,豫G×××××小型轿车乘坐人娄某乙死亡,被告人孙某甲及乘坐人孙某乙、被害人何某及乘坐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断被害人娄某乙系胸部损伤并头部损伤死亡,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腹部、左髋部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55.49mg/d,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接处警登记表、120派车单、申请书、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娄某甲、孙某乙、刘某、王某、靳某、娄某乙超、孙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初犯,赔偿娄某乙亲属2万元,赔偿何某2万元,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从轻判处。并提供了收款条2张,证明2次支付给被害人何某8000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醉酒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311省道西合角路口处,与同向在右行驶的原阳县师寨镇师寨村刘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相撞后失控,又与对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豫G×××××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刘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又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和路边烧饼摊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四车、烧饼摊损坏,豫G×××××小型轿车乘坐人娄某乙死亡,被告人孙某甲及豫G×××××小型轿车乘坐人孙某乙、被害人何某及豫G×××××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断被害人娄某乙系胸部损伤并头部损伤死亡,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腹部、左髋部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55.49mg/d,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乙、李某、刘某、王某、娄某乙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娄某乙的亲属丧葬费20000元,赔偿何某损失1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
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的个人特征。
2、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的身份信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证明
证明经原阳县公安局蒋庄派出所查询,被告人孙某甲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行为。
4、到案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孙某甲2014年12月16日17时28分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17日上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到原阳县红十字医院对其进行询问。治疗终结后在家养伤,2015年3月24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孙某甲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接受处理。
5、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2014年12月17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决定对孙某甲、何某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对王某、刘某采取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措施。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被告人孙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豫G×××××中华牌轿车所有人为孙某丙。
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何某、刘某、王某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证明豫G×××××车辆所有人为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王玉军,豫G×××××车辆所有人为刘某。
10、原阳县红十字医院诊断证明书四份
证明孙某甲、何某、孙某乙、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1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证明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2014年12月16日19时17分抽取孙某甲静脉血两份,18时55分抽取刘某、王某静脉血两份,19时04分抽取何某静脉血两份。
12、户口注销证明
证明娄某乙户口因2014年12月16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注销。
13、110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30分郑滑线西合角村三辆轿车追尾有人受伤的事实。
14、原阳县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红十字医院急救站派车单
证明2014年12月16日因交通事故派车的事实。
15、申请书
证明何金海对何某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事实。
16、证明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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