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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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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玉明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3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玉明,原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8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3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玉明,原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8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松,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玉明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玉明及其辩护人牛红江、郭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012年期间,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部分土地被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征用,被告人郎玉明利用辉县市胡桥乡政府委托其全面负责协调征用胡桥村土地及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及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指使会计王某甲于2012年春节前,伪造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征用辉县市长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1.67亩土地,将虚列的1.67亩土地补偿款85695元占有。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郎玉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郎玉明辩称,其没有指使王某甲用伪造方法下账,下账票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长城公司收取的50万元是暂借款,一部分是村里欠该公司的钱,一部分是公司的路给占用了应给公司的补偿款。

辩护人的意见是:涉案的1.67亩土地是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征用的长城公司南门前水泥路所实际占用的部分,并非虚列,该水泥路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村民通过协议转让给长城公司,公司有权领取土地补偿款。该款实际占有人为长城公司而非郎玉明,长城公司将按协议向村民支付,不可能据为已有,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郎玉明任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2012年期间,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征用胡桥村部分土地,胡桥乡政府委托郎玉明全面负责协调征用胡桥村土地及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被告人郎玉明之子郎某丙为法定代表人的辉县市长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前一条水泥路被征用,2011年10月该水泥路地上附着物经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所工作人员实地清点,附着物补偿款为41.4305万元。2012年春节前,郎玉明以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征收长城公司门前道路,应补偿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并且公司修建道路时占用了部分村民土地,其需要向村民支付占地补偿款的名义,在未经村征地小组确认的情况下,要求并指使村会计王某甲给其拿来50万元补偿款,王某甲将50万元交给郎玉明后,郎玉明让其子郎某丙将该款领走。王某甲为了能够顺利下账,伪造了2012年6月25日迎泽路、共和路南延征地款发放表,虚列了征用长城公司1.67亩土地,应发土地补偿款85695元予以下账。被告人郎玉明将85695元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书证:1、郎玉明户籍证明,证明郎玉明的刑事责任年龄。2、证明材料,(1)郎玉奎证明材料,证明2006年酒精厂(即长城公司)门前扩路时占用其家南头土地并每年赔偿其损失。(2)何录文、陈国福证明材料,证明其去丈量长城公司门前道路面积,丈量后数据不知在何处。(3)李某甲(胡桥村征地小组组长)证明材料:郎玉明酒精厂门前的路占用农户的土地不用去丈量,这块地上所有农户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位。(4)郎某丙、尤素梅证明材料,证明2006年起公司建厂、修路共占用赵文龙等农户承包地共65家。(5)郎某丁证明材料,2012年冬天领取了第二污水处理厂占地赔偿款。(6)王某甲证明材料,2012年第二污水厂征地时,郎玉明说有其土地补偿款50万元,让先给他50万元。其在郎玉明的纱厂,将50万元征地补偿款交给郎玉明。(7)马守银证明材料,长城公司南门水泥路地面附着物经现场清点为41.4305万元。3、郎玉明任职证明,证明郎玉明于2005年10月至2013年7月任胡桥村党支部书记。4、2014年8月7日辉县市胡桥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迎泽路、共和路先后在胡桥村征用土地时,乡政府委托胡桥村原任书记郎玉明,全面负责协调胡桥村的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5、2014年9月4日辉县市胡桥乡人民政府证明、2011年10月28日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辉县市国土局情况说明及其他情况说明、辉县市村用款审批表、会议记录、记账凭证、2012年7月31日记账凭证、明细账、2012年6月25日迎泽路共和路南延征地款发放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资金结算单、2012年5月23日辉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征地款发放表、辉县市国土资源局污水处理厂拨款申请、胡桥乡人民政府2014年9月4日证明,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辉县市农村集体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等书证,证明第二污水处理厂征收胡桥村土地116.36亩的土地补偿款及地面附着物款共614.5823万元,已于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2月13日全部拨付给胡桥村,其中涉案长城公司附着物补偿款为41.4305元。及迎泽路共和路南延征地款相关申请拨付、发放手续。6、2011年5月30日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说明,新政文(2011)95号,2006年6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证明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7、2005年12月28日企业占用地协议,生物饲料厂修路一次清结表、2006年元月13日至元月15日企业修路占用地协议,证明长城公司与农户所签订的占地协议,领取补偿款手续。8、胡桥村委会证明、收据、2012年现金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证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明2012年1月6日郎某丙将收到的第二污水处理厂占路、地及附着物款50万元交到公司下账,及长城公司注册情况。9、辉县市胡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2014年10月30日证明两份,证明经查胡桥村账目,截止2014年10月30日底,账上不欠长城公司款项。账上欠郎玉明个人款2000元。10、辉县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1日情况说明,证明由胡桥村领取第二污水厂征地土地补偿费后,依据豫政办(2006)50号文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进行兑付发放。该项目边角地有水泥硬化路一条,水泥路及其建筑设施补偿款41.430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