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生,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8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山西省古县公安局岳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成永军、赵化杰,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生及其辩护人成永军、赵化杰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俊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业务,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刘俊生在未办理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运输卷烟至新乡市新二街北段一出租房时,被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从其车内和出租房内缴获利群、中华、玉溪、苏烟、南京等17个品牌卷烟,共计3100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河南省2014年在销卷烟零售价格通知,该批香烟价值共计7853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俊生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王某等证言,被告人刘俊生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刘俊生的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俊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俊生在尚未进行销售之前被查获,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被告人刘俊生有两次立功情节。3、被告人刘俊生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俊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业务,从山西、新乡市区等地多次收购卷烟运输至新乡市新二街北段一出租房内,准备销往南方牟利。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刘俊生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从新乡市新二街北段出租房往外运输卷烟时被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从其车内和出租房内缴获利群、中华、玉溪、苏烟、南京等17个品牌卷烟,共计3100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河南省2014年在销卷烟零售价格通知,该批香烟价值共计785340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俊生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赌博的网上逃犯衡凤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俊生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俊生系抓获到案。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俊生无违法犯罪前科。
4、新乡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涉案物品核移交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查获的卷烟的情况,共计17个卷烟品种、3100条卷烟。
5、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证实涉案香烟价值共计785340元。
6、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被缴获的17个品牌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7、新乡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经查,在河南省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新乡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系统查无刘俊生此人。
8、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出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实被告人刘俊生向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提供线索,抓获涉嫌赌博罪被辉县市公安局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衡凤琴。
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道清路与牧野路交叉口开了一家烟酒店,其认识刘俊生的哥哥刘某。2014年7月18日晚上,刘俊生和刘某约其见面,刘俊生告诉其在车上以及在新牧村被查获的卷烟都是他的,但他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知道其有证想让其顶替。因其和刘某关系不错,出于义气就答应了。第二天烟草局的同志问的时候,其谎称烟是自己的,后向民警说了实话。那些烟都是刘俊生的。
10、证人李某2014年7月18日证言证实两个多月前,其把新二街北头新牧村的房子地下二间租给了刘俊生,刘俊生交的租金。刘俊生是干什么的其不知道,就见他天天开车。
11、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卫滨区姜北小区一楼西户经营一家俊阳平价烟酒店,其认识一个姓刘的倒烟的,不是本地口音,开一辆尼桑骊威车,后面是个095的号码。一般都是姓刘的和其联系,问其有烟没有,如果有,其就给姓刘的送过去。2014年7月15号、16号、17号分别在市文化宫、市政府附近进行过交易,每次都是晚上8点、12点左右,其把烟给他装到车上。一般都是现金当面结清,也有通过转账付款的,付款名字是刘俊生。
12、被告人刘俊生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4年6月份开始收购香烟,主要在新乡市市区的烟酒店内收购,另外还有从山西长治的烟酒店内收购。其在新二街北干道交叉口附近的新牧村有个存放卷烟的仓库,2014年7月18日,其刚从仓库把卷烟装上豫G×××××号车上就被查住了,被查获的香烟都是这几个月收购的,有利群、中华、玉溪、苏烟、南京等十七个品种,大约有三千多条,都是真烟。这些香烟准备开车销往南方,还没来得及卖就被查获了。其倒卖卷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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