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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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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俊生非法经营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45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生,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辩护人牛红江、库帅召,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45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生,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辩护人牛红江、库帅召,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生犯非法经营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俊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俊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业务,从山西、新乡市区等地多次收购卷烟运输至新乡市新二街北段一出租房内,准备销往南方牟利。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刘俊生驾驶豫GP9XXX号小型轿车从新乡市新二街北段出租房往外运输卷烟时被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从其车内和出租房内缴获利群、中华、玉溪、苏烟、南京等17个品牌卷烟,共计3100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河南省2014年在销卷烟零售价格通知,该批香烟价值共计785340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俊生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赌博的网上逃犯衡凤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俊生个人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俊生系被抓获到案。

3、新乡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核移交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及查获卷烟的情况,共计17个卷烟品种,3100条卷烟。

4、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证实涉案香烟共计价值785340元。

5、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被查获的17个品牌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6、新乡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经查询,在河南省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新乡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系统查无刘俊生此人。

7、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实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俊生向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赌博的网上逃犯衡凤琴。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刘俊生及其哥哥刘某某约其见面,刘俊生说其车上及新乡市新牧村出租房内被查获大量卷烟,但刘俊生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想让有许可证的王某某顶替,其出于义气在烟草局的同志调查时谎称烟是自己的,后来感到后悔就向办案人员说了实话,这些卷烟都是刘俊生的。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两个多月前刘俊生租赁了其在新乡市新牧村的房子,刘俊生具体干什么其不知情。

10、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卫滨区姜北小区一楼西户经营一家平价烟酒店,其认识一个姓刘的倒烟男子,开一辆尼桑骊威车,车牌尾号095,2014年7月15号、16号、17号他们分别在市文化宫、市政府附近进行过交易,每次都是晚上8点、12点左右,其把烟给姓刘的装到车上,一般都是现金当面结清,也有几次通过转账付款,付款名字是刘俊生。

11、被告人刘俊生供述证实其从2014年6月份开始收购香烟,主要在新乡市区及山西长治的烟酒店内收购。其在新乡市新牧村有个存放卷烟的仓库,2014年7月18日,其刚从仓库把卷烟装上豫GP9XXX号车上就被查获,这些香烟准备销往南方,但还没来得及卖就被查获,其倒卖卷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俊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涉案卷烟上缴国库。

上诉人刘俊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被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应属犯罪未遂,其揭发犯罪嫌疑人张燕伟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但原判未认定,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俊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上诉人刘俊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被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应属犯罪未遂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刘俊生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各类卷烟,共计3100条,总价值785340元,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烟草专卖秩序,系犯罪既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上诉称揭发犯罪嫌疑人张燕伟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但原判未认定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刘俊生反映张燕伟有盗窃的嫌疑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关于其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刘俊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蔡永广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