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53号
李正杰:
你为李正艳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正艳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认定李正艳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正艳及原审被告人韩顺梅、王峰伙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郭晓龙、卢海英趁国有企业改制之机,隐瞒国有资产,归改制后个人持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李正艳身为国药公司总经理助理伙同总经理郭晓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