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50号
王磊:
你因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二审裁决未认定立功,量刑过重,应当予以纠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张毅交通事故一案过程中,对张毅的事故责任进行错误认定而使其不受追诉,你的犯罪行为有证人证言及你本人、刘宗平、董斌的供述相互印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认为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二审未予认定为立功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