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靳某某、翟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04号 抗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延津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04号

抗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某某、翟某某犯滥用职权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翟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蔡永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