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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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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5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5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仝方瑞,薛红涛,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秦立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指定辩护人仝方瑞,薛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何某某用木棍朝刘某某头部击打,致使刘某某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物证室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作案时患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并提供证据:物证、木棍两根、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刘某一、刘某二、鹿某某、刘某三、徐某某、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徐纪峰、徐锡学、刘某七、徐某甲、刘某八、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片及现场照片。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是故意打死被害人的,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因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初犯。且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并且已取得子女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何某某用木棍朝刘某某头部击打,致使刘某某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物证室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作案时患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物证

物证木棍两根

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作案工具的事实,

书证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证明被告人案发时系成年人;前科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作案后因需住院治疗,2015年4月6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5月19日变更刑事拘留的事实。

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

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

证明经过dna检验;送检的1-6号、8-12、14-18、22、24-26、28-31与19号检材在d3s1358、csf1po等21个基因座检出的基因型相同。送检的20号与19、21号检材在d3s1358、csf1po等21个基因座检出的基因型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证明在送检的1、2、3号检材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对硫磷、内吸磷、安定成分。

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作案时患抑郁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及对现场的物品扣押登记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村委会证明一份,

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夫妻,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希望对其本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一的证言

证实2015年4月4日中午刘某一回家喊门不开,找邻居刘某二帮喊也没人吭,刘某一从东边邻居家跳墙进家,看见其父亲头朝东,脚朝西趴在地上,地上都是血,看他已经不行了,刘某一往东间里发现其母亲靠在床上,脸朝上,还喘着气说不出话,让邻居刘某二帮助打的“110”“120”。后派出所及救护车来了。

证人刘某二的证言

证实2015年4月4日刘某一跳墙进家,刘某二一起到其家看见刘某某头朝东,脚朝西在洗澡间西边的地上趴着,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了,胳膊都硬了。刘某一的母亲何某某靠着床,睁着眼睛,喘着气,刘某一让刘某二拨打120电话,刘某二的爱人用手机拨打110电话。

证人鹿某某的证言

证实在现场看到刘某某脸上、头上都是血,在地上躺着,还有一根擀面杖在地上扔着。何某某在东间床上半躺着,嘴里有流出来的东西,喊何某某还答应,一会救护车来了。平时刘某某与何某某不对脾气,好吵架。何某某精神不正常。

证人刘某三的证言

证实刘某一从其家跳墙回的家,之后听刘某一喊其父亲不中了。刘某三到其家看见刘某某趴在地上,套间门口地上有一片血。何某某在卧室床上靠着,刘某三帮忙将何某某抬到120车上。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证实刘某某与何某某感情一般,刘某某身体有病,骨髓瘤,何某某有精神病是抑郁症。

证人刘某七的证言

证实事发当天下午1时左右,刘某一从刘某七家跳墙进的家,后听见说刘某某不中了,便和其丈夫刘某三去刘某某家。看见刘某某在地上躺着,地上都是血,刘某一的母亲在里屋床上。后120车来了把何某某拉走了。

证人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徐纪峰、徐锡学、徐某甲、刘某八、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