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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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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会霞,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河南省孟津县人。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2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会霞,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河南省孟津县人。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2014年10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玉雷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健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会霞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永永、牛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会霞及其辩护人史玉雷、吴健,被害人王某某的代理人杨明元、于淼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会霞虚构帮人借钱的事实,并承诺高息以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诈骗杜某某191万元;此外,郭会霞虚构和别人合伙做生意等理由,骗取其丈夫周某某的信任,由其丈夫分别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20万元、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55万元(其中有王某某30万元、张某某15万元、雷某某10万)。事实上,郭会霞并没有将这266万元借贷给别人或者做生意使用,而是将该钱款全部用于赌博并挥霍一空。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郭会霞无力偿所骗钱款及其他赌债,遂外出潜逃直至被抓获。现赃款未退还。

上述犯罪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会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会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已按时支付了被害人杜某某的利息,表示愿认罪伏法,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会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会霞仅虚构了财物的用途,但按时支付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外出潜逃是为躲避“百家乐”追债人的威胁,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会霞谎称其丈夫周某某在洛阳新区丹尼斯超市承揽装修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并承诺高息,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以收条方式共骗取杜某某191万元;经杜某某介绍,通过周某某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20万元。另被告人郭会霞以朋友干工程需要钱为由,让周某某为其借钱,周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讲自己在洛阳新区干装修工程,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借得55万元(其中王某某30万元、张某某15万元、雷某某10万),全部交给被告人郭会霞。被告人郭会霞将该266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并挥霍一空。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郭会霞无力偿所骗钱款及其他赌债,遂外出潜逃直至被抓获。现赃款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示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会霞供述,证实自2013年夏天开始,其开始在洛阳机车厂附近麻将馆等地,打麻将参与赌博。2013年6月份,因为赌博输钱较多,对同事杜某某谎称可以帮忙转贷,每月2-3分的利息,到期连本带息还她,向她借款180万-190万,具体数额以其向杜某某书写的借条为准;还通过其丈夫周某某从杜某某处借有钱,从“王老三”处借55万元。这些钱有20-30万打麻将输了,其余的自2014年1月份开始,其在西工区“胖英”等处给“百家乐”上分,和刘某某网上赌博,有时用其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上网赌博,全输了。后为躲债,2014年7月夫妻二人跑到外地。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其同事、被告人郭会霞以她丈夫周某某在洛阳新区丹尼斯超市承揽装修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每月二分利息,到2014年7月装修工程完成后本息一起还,先后十几次向其借款191万元,均有借条;被告人郭会霞还经过其介绍,通过周某某向田某某借款20万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郭会霞在洛阳机车宾馆长租313房间给一男子住,该男子大多数时间都在房间内,房间内有一个红色的笔记本电脑。2014年7月,被告人郭会霞夫妻二人均联系不上,至今未还分文。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4月间,经朋友杜某某的介绍,周某某以他在新区干装修工程为由,三次向其借款共计20万元。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其朋友王某某讲周某某干工程需钱,经王某某介绍,其于2014年4、5月间两次共借给周某某15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7、8个月左右,到期还钱结息。两次都是把钱直接交到王某某手里,然后王某某再交给周某某。后发现周某某联系不上。

5、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实其朋友王某某讲周某某干工程需钱,经王某某介绍,其于2014年6月19日借给周某某1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6个月,到期还钱结息。到2014年7月份,发现周某某联系不上。

6、证人施某某证言,证实自2014年3月份起,周某某多次以他给洛阳新区丹尼斯超市装修,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丈夫王某某(绰号王老三)借款,约定月息3分,借期6个月左右,还钱时一起结息,四次共计借款30万元;周某某还通过王某某向朋友借款25万元;到现在本息均没有归还。现在王某某被气得脑出血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

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前妻、被告人郭会霞借了杜某某和王某某很多钱,和刘某某等人一起赌博、玩“百家乐”全输完了,还欠“百家乐”的庄家几十万,后出去躲巨债。

8、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初,其妻子、被告人郭会霞与“胖英”等人在西工区玩“百家乐”。其以自己装修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并许以月息2-3分,通过王某某借得55万元、通过杜某某借田某某30万元,借到的钱都给了被告人郭会霞;其听郭会霞说,她向杜某某借了有191万;这些钱,被告人郭会霞都用于赌博。案发后,夫妻二人逃到浙江省。现没有偿还能力。

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郭会霞经常到西工区以打麻将、玩“百家乐”的方式和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郭会霞与刘某某二人曾在洛阳机车宾馆313房间长期开房用于玩“百家乐”。

10、证人潘某某(绰号“胖英”)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初和被告人郭会霞经常在朋友处打麻将、玩“百家乐”,见过郭会霞和刘某某一起玩“百家乐”,在其租住的升龙广场内,郭会霞分三次上了有30万元左右分值赌博。

11、证人李某证明、机车宾馆交款回单,证实被告人郭会霞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租住洛阳机车宾馆313房间。

12、借条、银行交易凭证、银行业务回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周某某、郭会霞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郭会霞向各被害人借款及银行卡间转账的事实。

13、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2014年11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因脑出血、脑梗死、言语障碍、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平衡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等原因住院,至今仍未康复。

14、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害人辨认被告人郭会霞的事实。

15、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郭会霞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及黑色电脑包1个。

16、临时羁押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郭会霞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3日临时羁押。

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会霞被抓获到案。

1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郭会霞户籍及现实表现情况。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