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毅祥,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修国,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符红军,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修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毅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莉、代检察员苏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毅祥,被告人梁修国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符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梁修国和蒋银海(已判刑)、曹世杰(已判刑)三人因干活问题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航科技园工地与前来阻工的孙毅祥发生语言冲突,后矛盾激化,梁修国、蒋银海、曹世杰三人持棍棒将孙毅祥打伤。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孙毅祥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梁修国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投案证明、被告人梁修国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修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毅祥诉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梁修国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依法判令被告人梁修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毅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33982.5元。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有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一套、治疗费票据共计55323.35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挂靠协议、洛阳市威康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陪护证明二份等证据。 被告人梁修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孙毅祥的损失。辩护人提出:①本案中被害人孙毅祥有重大过错责任;②梁修国不存在故意伤害孙毅祥的客观事实,不构成故意伤害罪;③梁修国没有犯罪前科,应当考虑从轻处罚;④梁修国有投案自首情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从轻处罚;⑤梁修国的悔过态度好,只恨自己当时没能拉住蒋银海、曹世杰二人;⑥梁修国及其亲属尽最大努力看望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先后找多人去被害人家说和赔偿,应对梁修国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梁修国和蒋银海、曹世杰三人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航科技园工地,因干活问题与前来阻工的被害人孙毅祥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梁修国和蒋银海、曹世杰三人将被害人孙毅祥打伤,造成被害人孙毅祥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胰腺挫伤、尺骨骨折、腹壁挫伤等。经法医鉴定,孙毅祥的伤情为重伤,于2014年4月17日被确定为六级伤残。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梁修国向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孙毅祥以运输为主业,被打伤后于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6月3日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共32天,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支付医疗费48930.13元;第二次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6日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共6天,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支出医疗费6389.22元,二次共计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花费55319.35元。 又查明,2013年8月28日、10月17日,蒋银海、曹世杰分别被警方抓获,后被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毅祥的损失,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洛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蒋银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曹世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蒋银海、曹世杰连带赔偿孙毅祥各项损失共计103218.65元。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梁修国供述:龙鳞路西有一块地是我们十队的地,2013年这块地被北航科技园征用并开始施工,工地里土方活就由我们队的孙某某承包了下来,后交由我们队的蒋银海、曹世杰和我三个人来负责现场管理和土方票的发放。2013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工,当天我和蒋银海一直忙活到5月2日凌晨4点才回去睡觉。2013年5月2日早上8点多,蒋银海给我打电话把我叫醒,让我和他一起去工地看看,于是我就答应了。不大一会儿,蒋银海就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到我家接上我,我们就一起去了工地。到了工地以后,曹世杰在工地门口站着,一见到我和蒋银海就走过来对我们说“有人挡工地”,于是蒋银海说“走,咱进去看看”,说完我们三个人就一起进了工地。进到施工现场,看到我们队的孙毅祥站在工地中间,他身后停着一辆很大的工程车挡着正在挖土的钩机,不让其他运土车靠近,蒋银海于是就上前问道“你咋了”,孙毅祥说“我想干活”,蒋银海说“你想干活你去给队长说,我不当家”,孙毅祥说“我谁也不说,我就是要干活”,于是两个人吵了起来,越吵越厉害,然后蒋银海就推了孙毅祥一把,孙毅祥也不示弱,也回手推了蒋银海一把,结果一把把蒋银海推倒在地,蒋银海从地上爬起来时顺手捡起一根跟铁锨柄一样的木棒对着孙毅祥身上就打了过去,把孙毅祥打倒在地,并对着躺在地上的孙毅祥的身上又打了几棍,曹世杰一看打起来了就也上前对着躺在地上的孙毅祥跺了两脚,这时我急忙拉住曹世杰对他说“世杰,别打,孙毅祥跟咱有亲戚(我和曹世杰、孙毅祥都沾着亲戚的)”,于是蒋银海和曹世杰就都停了手,我们就准备走,谁知道孙毅祥躺在地上开始大骂蒋银海,而且骂的很难听,蒋银海一生气又回头拿着手中的木棍对着躺在地上的孙毅祥打了几棍,曹世杰跺了孙毅祥几脚,我也跺了孙毅祥一脚,然后我们就一起离开了工地。离开工地后,我们三个都很害怕,又听说孙毅祥伤的比较严重,我们三个就都各自躲了起来,后来我们三个都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事后我经过长时间的考虑,觉得不管怎样都要正确面对这个事情,于是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